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信访举报工作程序,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群众举报落到实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中央纪委《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举报件管理原则:
(一)坚持安全高效原则。牢固树立保密意识,严格遵守信访举报工作各项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以人为本,实事求是,规范有序。
(二)坚持集体研判原则。对重要信访举报件,由信访室、分管领导实行集体研判,为案件查办工作提供优质案源。
(三)坚持归口管理原则。委局机关受理的来信、来访、来电、网络举报、短信举报、涉腐舆情、网络舆情等(下称信访举报件),由信访室归口管理,登记处置。
第二章 信访举报件受理
第三条 归口管理信访举报件包括:
(一)信访室直接受理的信访举报件;
(二)上级机关转交的信访举报件;
(三)委局机关领导和各室(部)接收的信访举报件(不含业务外信访件);
(四)经领导批示的反映党员、党组织及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舆论报道或网络舆情;
(五)其他部门移送的信访举报件;
(六)其他信访举报件。
第四条 直接寄交委局领导的信访举报件,经领导阅示后,由信访室统一登记处置;委局机关各室(部)收到的信访举报件转信访室统一登记处置。
第五条 所有信访举报件的接收、拆封由专人负责,并逐件录入信访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章 信访举报件处理
第六条 信访室收到信访举报件后,一般应在一周内登录完毕,提出拟办意见,报领导审批。一般干部信访举报件由分管领导审批;乡科级以上干部信访举报件由分管领导审阅后,报分管副书记、书记审批。如需送委局其他领导审阅的,送其他领导审阅。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应在一周内签署意见。急件、要件随时处理。
(一)阅件。承办人员对信访举报件要认真阅看,做好分类处理。
(二)登记。按照信访信息管理系统要求的职级和检举控告分类进行录入。同时,在登记簿上要逐项填写有关内容,字迹要清晰、概括要准确。
(三)筛选。由信访室主任组织相关人员,对信访举报件进行研判,按信访函询谈话、三要件(要情况、要结果、要回音,下称三要件)、转办、暂存等方式提出拟办意见,报领导审批。
第七条 三要件处理
(一)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三要件,报领导审批后,转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一般在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报信访室,由信访室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汇报并同意后,以正式文件上报,予以结案;立案调查的,按规定时限办理。
(二)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向下级交办的三要件,承办单位一般应在三个月内报结。有特殊时限要求的,按要求时限报结;立案调查的,按规定时限报结;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结的,应作出书面说明,并上报进展情况。
第八条 县处级干部信访举报件处理
(一)反映县处级干部的一般性问题,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轻微违纪问题,由信访室提出拟函询谈话的建议报领导审批后,交承办室实施函询谈话。函询谈话结束后,承办室一周内将办理情况报信访室,由信访室录入信访信息管理系统。
(二)反映县处级干部其它问题的信访举报件,报领导审批后,转案件监督管理室。案件监督管理室每季度将办理情况台账报信访室,由信访室录入信访信息管理系统。
第九条 乡科级干部信访举报件处理
(一)反映市直单位科级干部的信访举报件,报领导审批后,转市直单位所属协作区的纪检监察室。纪检监察室每季度将办理情况台账报信访室,由信访室录入信访信息管理系统。
(二)反映县(区)乡科级干部信访举报件,报领导审批后,转县(区)纪委信访室,同时将信访举报件复印件及登记台帐转县(区)所属协作区的纪检监察室。信访举报件办理情况由县(区)纪委信访室每季度通过信访信息管理系统,报市纪委信访室。
第十条 一般干部信访举报件处理
反映一般干部信访举报件,市直单位的转所在单位的纪检组(纪委),同时将信访举报件复印件及登记台帐转所属协作区的纪检监察室;县(区)的转县(区)纪委信访室,同时将信访举报件复印件及登记台帐转所属协作区的纪检监察室;承办单位每季度将办理情况台账报市纪委信访室,由信访室录入信访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反映纪检监察干部信访举报件处理
反映纪检监察干部的信访举报件,报领导审批后,转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每季度将办理情况台账报信访室,由信访室录入信访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反映业务外的信访举报件,按业务归口转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 已给予党政纪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重复举报件,报领导审批后,由信访室暂存。
第十四条 对署实名的信访举报件,按照“谁承办、谁反馈”的原则,由承办单位向举报人反馈,并做好举报人思想工作。
第四章 信访举报件督办和审结
第十五条 督办重点:三要件和群众来访件;超过报结时限的信访举报件;已经报告结果,但经审核认为需要补充调查,重新研究处理意见或补报有关材料的信访举报件。
第十六条 审核人员要认真审核报结材料,符合结案条件的,提出拟同意意见,经信访室室务会研究后,填写《信访案件结案呈批表》,报领导审批后结案。不符合结案条件的,退回承办单位补办或重新调查。
第十七条 信访室每季度对信访举报件办理情况进行通报,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第五章 信访举报件统计分析
第十八条 市管干部情况月报。每月对反映市管干部信访举报件进行汇总分析,并将重要信访举报件进行摘录,形成《反映市管干部情况月报》,报市委书记、市纪委书记和市纪委分管副书记。
第十九条 市管干部情况分析。每季度对反映市管干部信访举报件情况按性质、区域、行业等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反映市管干部情况分析》,报市委书记、市纪委书记和市纪委分管副书记。
第二十条 全市信访举报情况分析。每季度对全市信访举报特点及原因进行汇总分析,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形成《信访举报情况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 信访举报专题报告分析。对一个时期内信访举报件反映的突出问题进行汇总、分析、调研,形成有特点、成因、对策的《信访举报专题报告》,报有关领导,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第六章 保密要求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或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工作保密纪律:
(一)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和举报内容;
(二)严禁向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泄露举报内容、举报人姓名;
(三)妥善保管信访举报件、工作台账、专用电脑等涉及信访举报内容的材料和储存介质,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