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反映:三种因素影响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审理
2015-10-16 08:10 来源:

 当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时有发生。由于目前我国关于农民工的保障机制不够健全,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三种因素影响了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使问题难以解决。

     一、用工主体复杂,被告主体资格确定难。近年来,建设工程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中,有80%以上涉及工程违法分包或挂靠,“分包”、“转包”及个人挂靠成为建设工程领域普遍存在的现象。由于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违法层层转包、分包或挂靠,使得劳动关系趋于复杂化,农民工一旦讨要工资,各级承包人纷纷拿出转(承)包合同来,相互推诿扯皮,谁也不愿意承担责任。作为劳动者的农民工分不清责任主体,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要花费大量精力来查找、确定用工主体,确定被告的主体资格,有时一个案件就要追加、变更诉讼主体多次。

     二、用工手续不完善,举证难。多数农民工法律意识薄弱,劳动争议诉讼中,很多原告因在劳务报酬等方面缺乏相关书面协议或劳务合同,在主张权利时很被动。其次,农民工的劳动工时主要由承包方记工为主,由承包方或雇主计算工程量、制作持有结算书,劳动者本人在整个劳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处于被动和弱势地位。第三,法院查证难。部分农民工当事人的诉讼中仅有主张而无相关证据,也不能提供相关线索,双方各持已见,法院无法及时查清事实;有的经较长时间自行索要或经多个部门处理无效后才起诉,历时较长,证据灭失,证人难寻,证言失真,使法院查证更加困难。

    三、用工单位有意躲避 ,案件调解难、结案难。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大多是经济实力较弱的小企业、个体户以及没有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小作坊及加工场所,主要集中于劳动密集型行业,这些企业规模小,实力较弱,技术水平低,抵御风险能力弱,破产倒闭的风险较大。一旦遭遇经营困难且拖欠工人大量工资的情况下,一些小企业老板有意 躲避 ,致使法院无法直接送达,给农民工讨薪带来很大麻烦。

     建议:

    一是建立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长效机制。开通农民工讨薪“直通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减少农民工当事人的诉累。在受理案件时,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应作出减、缓、免诉讼费的决定,受理案件后尽量缩短审理时间,判决时应当将农民工诉讼的误工费、律师费、旅差费、证人出庭费用等损失列入赔偿范围,全力挽回农民工的损失。

    二是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要进一步加大对《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教育用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并让农民工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充分认识到“劳动合同”既是建立正常劳动关系的凭证,又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依据,强化其证据观念。

    三是建立相关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间的沟通协作。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目前困扰社会的一大难题,仅仅依靠法院的力量难以解决,需要劳动保障部门、法律援助机构、相关单位及社会各界的密切配合与协作,才能从源头上和根本上解决好这一社会难题。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大监察力度,加强对拖欠工资者加重处罚力度,保证我国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尤其是农民工作为劳动者所享有的劳动权利得到全面落实。

四是尽快制订相关的法律、法规,增设用工单位或个人民事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应以拖欠工资的倍比进行计算,像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中倍比罚则一样,要通过沉重的代价来约束用工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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