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画纪】跨越“高墙”的便利
2019-09-19 17:35 来源: 濮阳县纪委监委

看守所内门不严,收取礼品心里甜。

私自串通搞特殊,受到惩罚情理中。

典型案例

2019年2月19日和2月23日,濮阳县公安局看守所民警马某某利用工作便利为犯罪嫌疑人邢某某传递物品,并两次收受邢某某亲属赠送的香烟,共计400元。马某某还存在其他违规违纪问题。2019年4月30日,濮阳县公安局党委会给予马某某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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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擅自安排在押人员与其亲友会见,私自为在押人员或者其亲友传递物品、信件,造成不良后果的;有前款规定行为并从中谋利的,从重处分。(濮阳县纪委监委 图/潘倩雯 文/骆庆贤)

责任编辑: 马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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