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市纪委监察委研究决定,指定南乐县纪委监察委进行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王宗勤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组织纪律、违反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给予王宗勤开除党籍和公职处分。南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宗勤提起公诉。南乐县人民法院以犯受贿罪判处王宗勤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王宗勤退出涉案款21.183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王宗勤简历
王宗勤,男,1965年3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河南省濮阳县人,身份证号码410901196503180138,1984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0年10月在陆军第四师步兵第十团一营炮连参军;1981年5月在乌鲁木齐市陆军学校学习;1983年4月任新疆塔城军分区司令部参谋;1986年10月任新疆军分区边防第九团司令部参谋;1993年5月任新疆军分区边防第九团司令部机要股长;1996年9月转业分配到濮阳市环境保护监理站工作;2006年10月在濮阳市环境监察支队工作;2008年7月任濮阳市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正科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