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王宗勤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2020-11-06 11:24 来源: 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

日前,经市纪委监察委研究决定,指定南乐县纪委监察委进行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王宗勤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组织纪律、违反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给予王宗勤开除党籍和公职处分。南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宗勤提起公诉。南乐县人民法院以犯受贿罪判处王宗勤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王宗勤退出涉案款21.183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王宗勤简历

王宗勤,男,19653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河南省濮阳县人,身份证号码4109011965031801381984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010月在陆军第四师步兵第十团一营炮连参军;19815月在乌鲁木齐市陆军学校学习;19834月任新疆塔城军分区司令部参谋;198610月任新疆军分区边防第九团司令部参谋;19935月任新疆军分区边防第九团司令部机要股长;19969月转业分配到濮阳市环境保护监理站工作;200610月在濮阳市环境监察支队工作;20087月任濮阳市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正科级)。


责任编辑: 刘濮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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