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复核工作程序
2020-11-03 16:25 来源: 范县纪委监委信访室

一、申请复审复核的主体: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由本人提出复审、复核申请。

二、申请复审复核的条件:

1.申请复审的条件:监察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

2.申请复核的条件: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不服。

三、申请复审复核时间:

1.申请复审时间: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

2.申请复核时间: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

四、复审复核的受理机关:

1.复审的受理机关为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

2.复核的受理机关为作出复审决定的上一级监察机关。

五、复审复核的期限:

1.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

2.复核:复核机关应当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也不因提出复审、复核而加重政务处分。

六、复审复核的处理结果:撤销、变更、维持

1.应当撤销原政务处分决定的情形:

(一)政务处分所依据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

2.应当变更原政务处分决定的情形: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对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确有错误的;

(三)政务处分不当的。

3.应当予以维持原处分决定的情形:

复审、复核机关认为政务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持。

责任编辑: 范县纪委监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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