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复核工作程序
2020-11-03 09:07 来源: 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四十九条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同时废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政务处分法》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五章  复审、复核

第五十五条 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监察机关发现本机关或者下级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监察机关及时予以纠正。

责任编辑: 南乐县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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