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县纪委监委工作人员的严格管理和监督,防止工作人员打听、干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和请托违规办事,建设忠诚干净担当干部队伍,根据《市纪委监委工作人员打听、干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和请托违规办事的报告登记及责任追究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县纪委监委机关、派驻机构及县委巡察机构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党纪党规以及县纪委监委各项纪律要求,不得打听、干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不得请托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规办事。
第四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打听、干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
(一)在信访受理、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案件审理以及巡察、党风政风监督、案件监督管理、党风廉政情况意见回复等工作中打听情况的;
(二)为监督对象或者涉案人员打招呼、说情,要求给予照顾或开脱、减轻责任的;
(三)介绍监督对象或者涉案人员及其亲属、利害关系人、其他密切关系人与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人员私自见面、联系的;
(四)为监督对象或者涉案人员及其亲属、利害关系人、其他密切关系人分析案情、出谋划策、帮助规避或对抗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的;
(五)违反规定程序交办、转办、递交信访举报等材料、信息的;
(六)越权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提出具体意见或倾向性意见,干扰正常工作的;
(七)以威胁、利诱等方式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施加影响的;
(八)其他打听、干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的行为。
第五条 工作人员请托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请托违规办事:
(一)为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打招呼,提供便利的;
(二)为他人工作安排、岗位调整、职务晋升、职称评定、表彰评选等事项打招呼,谋求关照的;
(三)协调批办各类行政许可、资金借贷等事项,或者名为咨询相关事项办理政策,实为施加影响干预的;
(四)协调解决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名为咨询进展情况,实为施加影响干预的;
(五)对执纪执法、司法活动施加影响,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
(六)其他请托违规办事的行为。
第六条 工作人员授意、默许、纵容亲属或者他人以本人名义打听、干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和请托违规办事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认定处理。
第七条 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受请托的工作人员应予以拒绝,立即向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如实填写《打听、干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和请托违规办事情况报告登记表》(以下简称《报告登记表》),经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阅签后,于3日内将《报告登记表》报送县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
发现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以上人员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的,直接向县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主要负责人或分(协)管干部监督工作的领导直至县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遇有出差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告登记的,可先进行口头报告,在特殊情况消除后3日内完成报告登记。
第八条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应当对《报告登记表》及外单位反馈的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逐件编号登记、建立台账、动态更新,并对登记内容进行集体研判,提出处置意见,逐级报批后实施。
第九条 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按程序予以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或者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受请托的工作人员不报告、不按要求报告的,或者受请托人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压瞒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条 工作人员如实报告打听、干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和请托违规办事的行为,受组织和纪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对报告人打击报复。对泄露报告人情况,打击报复报告人的,严肃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遇有外部人员打听、干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和请托违规办事的,参照本规定报告登记。
县纪委监委以外的纪检监察工作人员遇有县纪委监委工作人员打听、干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和请托违规办事的,参照本规定向县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报告登记。
第十二条 县纪委监委机关各部门、派驻机构及县委巡察机构非在编人员和借调人员,机关退(离)休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