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6起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问题的通报
2022-09-05 21:25 来源: 濮阳市纪委根部门

中秋国庆将至,为进一步强化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切实增强党员干部纪律观念和守法意识,坚决遏制酒驾醉驾等违纪违法行为,现将近期查处的6起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一、濮阳县梁庄镇原扶贫办主任刘永杰醉酒驾驶问题。2021年1月18日,刘永杰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2021年12月22日,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刘永杰作出不起诉决定。2022年2月23日,刘永杰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二、濮阳县户部寨镇政府职工田振华醉酒驾驶问题。2021年10月23日,田振华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39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2022年5月30日,田振华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2022年7月18日,田振华受到开除党籍、撤职处分。  

三、濮阳县商务局职工耿海洋醉酒驾驶问题。2021年11月17日,耿海洋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9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2022年7月15日,耿海洋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2022年8月18日,耿海洋受到开除党籍、撤职处分。

四、濮阳县庆祖镇刘还城村原村委委员刘付根醉酒驾驶问题。2022年3月14日,刘付根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1.94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2022年7月8日,刘付根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七千元。2022年8月18日,刘付根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责令其辞去刘还城村村委委员职务。

五、濮阳县子岸镇高铺村原村党支部委员赵良飞醉酒驾驶问题。2021年4月9日,赵良飞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2022年5月31日,赵良飞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七千元。2022年7月18日,赵良飞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六、濮阳县王称堌镇桃园村原村委委员王建华违规酒后驾驶问题。2021年4月22日,王建华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0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2022年5月23日,王建华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二万二千元。2022年7月18日,王建华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责令其辞去王称堌镇桃园村村委委员职务。

上述典型案例充分反映出,少数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纪法意识、规矩意识淡薄,在三令五申之下,仍心存侥幸心理、以身试法,不仅受到行政、刑事处罚,还受到党纪政务处分,付出沉重代价。有关涉事人员被严肃处理,体现了全县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对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严查严管、绝不手软的坚定决心。

全县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从以上典型案例中汲取深刻教训、警钟长鸣,充分认识酒驾醉驾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进一步增强纪律规矩意识,时刻严以律己,真正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做到心存敬畏、令行禁止,做到不越纪律红线、严守法律底线。全县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通过日常提醒、廉政谈话、警示教育等方式,进一步强化日常管理教育,积极倡导“回家吃饭”,严格遵守工作日“禁酒令”,强化对“八小时之外”的行为约束,督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切实增强纪法意识,筑牢思想防线。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始终坚持“严”的主基调,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联动、有效衔接,持续保持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行为“零容忍”,要以“违规吃喝、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为抓手,对党员领导干部酒驾醉驾问题线索,坚持循案深挖、风腐同查,做到查清饮酒原因、查清参与人员、查清饮酒场所、查清费用来源“四查清”,发现隐形变异“四风”问题,从严从重处理,典型案例点名道姓通报曝光,持续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以作风建设新成效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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