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纪委,县产业集聚区纪工委,县纪委监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委机关各部室、机关党委,县党风廉政教育中心,县委巡察办:
现将《全县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件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清丰县纪委办公室
2020年11月13日
全县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件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件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切实增强案件报道的正面效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展现全面从严治党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规范全省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的意见》(豫纪发〔2017〕22号)、《关于规范全市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的意见》(濮纪办发〔2020〕8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违纪违法典型案件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强化政治站位和政治担当,坚持正确舆论导向。
(二)客观准确、依法适时、有序公开、主动引导、服务大局。
(三)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分层、及时准确发布依法可以公开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信息。
(四)按照“党内党外有别”的原则,不适合向社会发布的案件,仅限党内通报。
第三条 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开除党籍的,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应当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第四条 发布违纪违法案件信息的平台为清丰县纪委监委官方网站、“孝廉清风”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
第五条 建立健全规范的信息发布审批制度,案件发布的时间、内容、平台等,要按照程序报经有关单位和领导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案件,原则上在对被审查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案件审查调查结束作出处分后,要及时公开通报曝光,强化震慑。通报内容及格式参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纪委监委网站样式。
发布乡科级及以下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信息,由县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是纪检监察干部的,由县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发布乡科级及以下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处分决定信息,由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负责。相关室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要求逐级审核,由县纪委监委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交县纪委监委宣传部负责发布。
科级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信息由市纪委监委自媒体首发,随后县纪委监委自媒体发布。
第七条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典型案例,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统一由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提供通报材料,经领导逐级审核,由县纪委监委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交县纪委监委宣传部负责发布。
第八条 对于舆论关注度高、社会影响面大、急需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敏感案件,由县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提出回应意见,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在县纪委监委自媒体发布该案件情况。确需召开新闻发布会的,由县纪委监委宣传部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县纪委监委新闻发言人发布案件情况,或向新闻媒体提供案件情况。
县纪委监委宣传部要善于设置议题,引导舆论走向,同时根据需要及时研究制定专项舆论引导方案,注重舆情跟踪,切实加强舆论引导。
第九条 对外发布通报的典型违纪违法案件信息内容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有关保密规定,不报道涉密内容。
(二)不泄露办案地点,不披露办案细节,不暴露调查措施,不公开办案人员的有关情况。
(三)不对违纪违法案件的犯罪行为、作案手段做过细描写,不渲染贪污受贿、生活腐化等细节。
(四)不违背事实和法律法规,不擅自对案件定性。
第十条 县纪委监委宣传部为县纪委监委新闻发布专责部门,宣传部部长为新闻发言人。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发布或向媒体披露案件信息。
严格遵守查办案件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未经批准,具体办案单位及其人员不得向新闻媒体提供查办案件信息,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案情,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不得在个人微博、微信公众号、微信朋友圈等自媒体发布传播与案件有关的信息。
对违反规定向新闻媒体提供案件信息或向无关人员透露案情的单位及其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清丰县纪委办公室 2020年11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