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在监督执纪中对党政领导干部容错纠错清单和不予容错清单(试行)》的通知
2020-11-05 19:18 来源: 市纪委监委办公室

中共濮阳市纪委  濮阳市监委

关于印发《在监督执纪中对党政领导干部容错纠错清单和不予容错清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纪委监委,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纪工委,市纪委监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市直纪检监察工委,市管企业、事业单位纪委: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和《濮阳市党政领导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我省《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等法规精神,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容错纠错清单和不予容错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在落实清单中要严格坚持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的原则,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对干部的失误错误进行综合分析。具体要做到七看七分清一是看失误错误性质,是改革创新还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分清是失误错误还是违纪违法;二是看政策依据,是界限不明还是故意曲解、随意变通,分清是先行先试还是肆意妄为;三是看主观动机,是出于公心还是出于私心,分清是为公担当还是以权谋私;四是看履职取向,是开拓进取还是任性蛮干、随意而行,分清是积极作为还是滥用职权;五是看决策过程,是民主决策还是个人专断、一意孤行,分清是公开透明还是暗箱操作;六是看纠错态度,是及时补救还是坐视不管、放任自流,分清是主动纠错还是消极敷衍;七是看社会反映,是轻微可控还是影响恶劣、反响很大,分清是群众可以理解还是难以原谅。容错纠错工作要始终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真正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持续营造当干部必作为、让干部敢作为、促干部想作为的浓厚氛围。

    

                     共濮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9618

 

 

容错纠错清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理或者免除相关责任:

一、在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中,从本地本部门出发,创新思路、勇于探索,因缺乏经验而出现失误错误的;

二、在推进我市四大战略、打造六大体系,推动濮阳高质量发展中,因先行先试、改革创新而出现失误错误的;

三、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特别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新旧动能转换等重大工程中,积极作为、勇于探索,因政策界限不明、不可预见因素或者缺乏经验,出现失误错误的;

四、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特别是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推进乡村治理等工作中,改变传统模式,进行制度创新、工作创新,造成无意过失和一定影响的;

五、在招商引资、招才引智、产业项目建设、争取上级政策项目资金支持等工作中,经过科学民主决策,进行先期投入或者给予政策优惠,但因市场风险或者其他不可预见因素未取得预期效果和收益,造成一定影响的;

六、在推进全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国企改革等工作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而出现失误错误的;

七、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和企业,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批,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的;

八、在打赢三大攻坚战方面,坚持从实际出发、从群众意愿出发采取灵活措施落实上级决策部署,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的;

九、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工作中,因环境、政策等变化而采取特事特办措施,造成损失或者引发社会矛盾的;

十、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为避免损失扩大或者事态恶化,临机决断,主动担责担难担险,出现失误或造成一定损失的;

十一、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安置等工作中,为抢抓时机、加快进度、节约资源,大胆履职、快速推进,出现失误错误或者引发矛盾的;

十二、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中,着眼长远发展,满足群众需求,维护群众利益,大胆决策、勇于担当,出现失误错误或者造成一定损失的;

十三、在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交往过程中,倾心帮助、热心服务、真心担当,积极为企业解难题、办实事,但因客观原因造成不利影响的;

、其他符合容错纠错情形的。

 

 

不予容错清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容错:

一、党章党规、法律法规或上级已明令禁止,仍然明知故犯、我行我素的;

二、对待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的;

三、打着改革创新、维护群众利益、推动发展的旗号,搞政绩工程、谋求不正当利益的;

四、超越法定权限或者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失职渎职或故意掩盖过失、知错不改的;  

六、直接造成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事件,或者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严重阻碍经济社会发展,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重大损失的;

七、恶意损害公共利益或者群众切身利益的;

八、在工作推进中出现苗头性问题,群众已有反映,组织或相关人员提醒之后仍然不以为然、一意孤行的;

九、工作出现失误后,对于组织上的纠正认识偏颇、思想不端正,甚至散布不实言论,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十、在同一项工作、同一个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错误,造成严重影响或较大损失的;

十一、其他不予容错的情形。


责任编辑: 刘濮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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